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启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十家险企获得试点资格,涵盖多种黄金合约投资范围,提出严格试点投资要求,旨在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导读】金融监管总局最新举措: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十家险企荣膺试点资格,开启保险资产配置新篇章。

保险资金投资黄金领域迎来新规!2025年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该通知从试点的具体内容、实施要求以及监督管理三大维度,为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制定了详尽的规范。

此次试点覆盖了十家具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将作为首批探索者,引领保险资金投资黄金的新潮流。

在投资范围上,试点保险公司被允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多种黄金合约中进行选择,涵盖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及黄金租借业务等多个品种,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选项。

对于试点投资要求,《通知》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决策审批程序的规范化、合格岗位人员的配备、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审慎投资理念的坚持以及风险管理的加强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在投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要求试点保险公司的黄金投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总资产的1%,并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将借出黄金规模纳入投资比例管理,以防范潜在风险。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试点保险公司应灵活运用多种交易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并规定投资黄金应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同时,对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投资,应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禁止用于投机套利。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还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和临时报告机制,以便金融监管总局能够及时掌握试点进展和风险情况。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

此次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开展,被视为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就曾透露,将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试点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合约及相关产品。此次试点的推出,正是对前期政策信号的积极响应和落实。

以下为《通知》全文的具体内容(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内容有所删减以符合发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