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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举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2025年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并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以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

《通知》明确指出,自发布之日起,被选定的试点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中长期资产配置的需求,正式开展黄金投资业务试点。试点的投资范围涵盖了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一系列黄金产品,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及黄金租借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在参与试点的主体方面,《通知》确定了包括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中国信保、平安产险、平安人寿、太平洋产险、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在内的10家大型保险公司。这些公司将在监管的指导下,积极探索黄金投资的新路径。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保险公司需严格遵循决策审批程序,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并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在投资过程中,试点保险公司应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同时,投资黄金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严禁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针对不同类型的黄金投资产品,《通知》也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例如,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严禁投机套利行为。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时,交易对手应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以防范信用风险。此外,试点保险公司还需严格控制掉期业务的融资规模,确保融入资金不用于投资高风险和低流动性的资产。

对于黄金租借业务,《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试点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应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的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以降低集中度风险。

在投资比例方面,《通知》规定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同时,投资比例的计算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确保黄金投资业务在可控范围内进行。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将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的黄金投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此次《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这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和资产配置选择,也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这也是金融监管总局在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和开放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