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宣判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案
AI导读:
北京金融法院首次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对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涉及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为跨境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范例,并强调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2025年2月6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项重要司法判决,该判决涉及一起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案件,此案经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这标志着北京金融法院首次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对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为跨境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范例。
案件回溯至2019年7月,内地投资者王某某购买了由香港某金融产品公司发行的一年期杠杆参与票据,该票据与某汽车公司股票挂钩并以美元计价。票据总面额超过270万美元,其中王某某通过贷款获得了166万美元的资金。然而,由于汽车公司股价持续下跌,王某某未能及时补充资金或提供增信措施,导致香港金融产品公司依据合同强制平仓,造成王某某经济损失。
随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王某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金融产品公司返还股票并赔偿损失;而香港金融产品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注意到双方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这一点,因此法院决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作为专业投资者,具备风险承受能力,且香港金融产品公司赋予其缔约选择权。因此,法院对王某某主张的合同无效事由不予采信。同时,法院指出,王某某购买的并非直接股票,而是与股票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他并未实际购入汽车公司股票。基于此,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香港金融产品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介绍,本案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深入分析了金融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正确适用法律,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效解决了纠纷,并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
此外,本案的审理结果还强调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虽然王某某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但本案的处理结果提醒所有投资者,特别是投资于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所投资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收益,做出理性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内地法院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判,不仅体现了两地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也为跨境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
(文章来源:新京报,图片来源见文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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