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公司债券发行指引,优化主体范围和信息披露要求
AI导读:
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主要优化了主体范围,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并放宽了绿色公司债券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的募集资金置换期要求。
12月27日,深交所正式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重要更新。对于在本指引发布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不适用新指引中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除非募集说明书中有特别约定。以下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
(一)主体范围优化升级
首先,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得到了放宽。深交所新增允许信息披露考评连续2年为A级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取消了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财务指标要求,旨在拓宽上市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知名成熟发行人的短期融资需求。
其次,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也得到了完善。参照证监会2024年4月修订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深交所将发行人3年内研发投入累计金额门槛从6000万元提升至8000万元,并强调科研投入应用于主营业务,且科研成果需具备产业化能力。对于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新增允许拥有完整“投融管退”业务流程及投资经验的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对于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主体范围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运营主体拓宽至包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在内的国家级开发区运营主体。
此外,为加大乡村振兴领域融资主体的支持力度,深交所将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注册地在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的发行人以及主营业务涉及农业的企业,并允许其将募集资金的70%用于乡村振兴领域。
同时,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也得到了放宽。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和审核实践,深交所新增允许发行人通过股权出资、融资租赁款投放或保理款项投放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同时明确了发行人相关的业务资质和风险控制要求。
(二)信息披露要求更加明确
一方面,深交所明确了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但不对应具体项目的,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拟投向乡村振兴领域的具体范围,包括与企业主营业务的关系、属于乡村振兴或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政策支持情况等。
另一方面,深交所增加了低碳转型挂钩目标设置合理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发行人需结合报告期内遴选的关键绩效指标表现或行业标准值、标杆水平等,详细披露低碳转型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三)其他重要调整
一是深交所放宽了绿色公司债券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的募集资金置换期要求,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二是完善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监管要求,以明确市场预期。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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