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日,上海市民顾女士1997年开立的建行存单,因查不到底根无法兑现。经媒体报道后,建行全额兑付存单,并表示将优化历史业务管理。事件反映银行在老客户信息完整性和特殊情况追溯上存在不足,业内建议银行自查补全数据,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近日,“女子在银行存款近30年无法取出”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此前报道,上海市民顾女士在1997年开立了建设银行(住房)储蓄存单,今年6月前去兑付,却被告知有两张存单因查不到底根,暂时无法兑现。建行工作人员称,需查找当年的存根,并排查相关原因。但顾女士等待数月无果。她向媒体投诉时说,当年建行系统里没有其身份证姓名中的“珮”字,工作人员就打了单人旁的“佩”再手动修改并盖章,可能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但让顾女士疑惑的是,她在建行同期存入的其他存单均可正常支取,只有这两张不行。

  在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多次致电建行上海黄浦支行后,11月14日,该支行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应称:“目前我们已经为客户全额兑付了存单,这次事件也为我行持续优化历史业务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但对于是否已查明本次事件的具体原因、后续若出现类似银行存单情况将如何处理等问题,该负责人均未正面回复。银行存单问题,不仅关乎储户利益,也考验银行服务质效。

  某国有银行金融科技领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顾女士存单无法支取,可能与生僻字关系不大,毕竟顾女士当年开立的其他存单都可正常支取,唯独两笔存单找不到存根。可能主要还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在数据录入、系统更新或迁移过程中造成了信息缺失。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到,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这一规定为储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持有人以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此次事件反映出银行在技术快速发展、系统不断迭代的过程中,对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尤其对特殊情况的追溯存在不足之处,此外,在基层服务中缺乏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灵活机制,从而陷入了服务困局。”某国有银行北京分行个金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银行需自查、补全历史数据备份与追溯体系,将生僻字处理纳入系统升级的必审项;另一方面要建立特殊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切实提升服务质效,莫让储户陷入漫长维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