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继五大行后,多家银行获监管核准撤销监事会,职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新公司法及金融监管政策推动下,超10家银行推进此变革,还有更多银行在跟进。变革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与有效性,推动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效能”。

  继9月底五大行集体宣布获监管核准不再设立监事会、其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后,又有多家银行陆续发公告表示获监管核准撤销监事会,这一银行治理变革趋势引发广泛关注。银行治理变革正成为金融领域的一大热点,众多银行纷纷响应新政策,积极推进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

  11月13日,瑞丰银行发布公告表示,“近日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关于瑞丰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核准本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据了解,自《公司章程》核准之日起,瑞丰银行监事会依法撤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现任监事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0余家银行宣布获监管核准撤销监事会,除上述提到的银行外,还包括无农商行、常熟银行、郑州银行、上海银行等。值得关注的是,还有更多的银行正在推进撤销监事会事宜,相关章程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审批。

  例如,邮储银行在10月10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表示,会议通过了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公告称,不再设置监事会,其原有职能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其中,招商银行更是首次提出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

  此外,中小银行也在跟进,10月27日,宜宾银行发布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公告称,该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撤销该行监事会的议案。11月13日,珠海农村商业银行公告,自2025年10月29日起撤销监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相应职权,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这一系列变革源于新公司法的施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银行治理变革,正朝着更高效、更灵活的方向发展。

  监事会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银行业,借鉴德国模式,旨在建立独立监督层。2000年,国务院颁布相关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正式建立,作为外部监督机构进驻各大银行。2003–2005年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后,监事会从外部派驻转为内部机构,成为“三会一层”的一部分,独立性随之削弱。

  监事会设计的初衷是在银行公司治理中扮演监督者角色,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履职行为,确保银行经营合规及资产安全。但实践中,监事会往往陷入“既监督不了,又管理不到”的尴尬境地。曾有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很多监事会会议沦为形式,监事对专业财务报告的审查能力有限,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审计委员会通常由具备财务、风控背景的董事组成,且按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这从制度上保障了其专业匹配度与独立性。同时,将监督职能整合进董事会,避免了与审计委员会等的职能交叉,使监督更贴近决策核心,有望提高治理效率。监事会的退出,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正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效能”,银行治理变革成效值得期待。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