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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十周年,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专家座谈会,探讨如何强化存款保险职能,丰富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完善后备融资机制。专家建议加快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新华财经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翟卓)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将迎来十周年纪念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召开了“构建新时代更加稳健高效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十周年”专题专家座谈会。

结合存款保险制度十年来的实施成效,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会专家提议,应坚守存款保险“风险最小化”的核心职能定位,遵循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存款保险的功能,丰富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手段和工具,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完善后备融资体系,确保其在风险处置中发挥专业化、常态化的作用,并呼吁在金融立法中明确其地位。

十年磨一剑,存款保险制度成效显著,稳定民心

自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正式建立了以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为三大支柱的金融安全网。

“存款保险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公共职责,其核心目标是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实现风险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同时要在保护各方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玉玲表示。

“十年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理论构想逐步变为现实,机制不断完善,核心功能日益凸显,应继续坚持在职能模式、管理模式和处置原则等方面的有益探索。”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指出。

“特别是在‘风险最小化’模式下,存款保险的职责范围涵盖了风险监测、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有效发挥了监管补充的作用。”孟辉还提到,人民银行对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有效的,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公众信心。

从法律角度来看,与会专家指出,《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十年来,有效填补了制度空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条例还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的职能,为实现金融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奠定了基础,有助于降低后期处置成本。

据统计,截至2024年末,我国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已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存款保险50万元的偿付限额能够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专家建议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加速推动存款保险法出台

十年来,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履行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实行差别费率、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核心职能,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了高风险银行的有序退出,提高了银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十年实践,是我国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成功案例。然而,随着金融发展进入新阶段,风险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存款保险的功能、定位和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的功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的职能定位、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及程序等。

同时,也有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存款保险的作用模式及其在风险处置中的退出机制,并探索通过多种途径充实存款保险基金。

总的来说,过去十年,存款保险制度始终被纳入人民银行工作大局进行统筹谋划,与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职责相协调、相衔接;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方向,不断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面向未来,会议强调,存款保险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和早期纠正职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筑牢金融安全网;要严格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防范道德风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加速推动存款保险法的出台;要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履职效能;要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