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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烂尾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停工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返还责任。

财联社7月17日讯(记者王海春)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贷款等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则“烂尾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参考案例,成为市场焦点。

根据裁判要旨,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及贷款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买受人主张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表示,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

项目“烂尾”致房屋短期无法交付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信息,原告陆某、张某千2021年12月与被告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并支付首付款433680元,剩余房款75万元由融某置业公司指定向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支付。

2022年2月,双方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截至2024年3月已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30元,但融某置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逾期交房已超过4个月。

原告陆某、张某千向法院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企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购房者交付该商品房,而陆某、张某千起诉时,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停工数月,短期内无复工可能性。

2024年6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相关合同,并由融某置业公司承担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首付款及利息、已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责任。

“一揽子”解除买卖、贷款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例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原因在于购房者所购楼盘“烂尾”时,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相关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相关责任如何认定。

张琦律师表示,在烂尾楼或逾期交付场景中,两类合同的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张波表示,本案件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在解除购房合同之时,也一并解除了贷款相关合同。这种“一揽子”解除合同的情况,此前并不多见。

就此,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项方亮律师认为,期交付甚至烂尾的项目,其房地产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契约通常是可以解除的,责任一般由开发商承担。

参考案例具有哪些借鉴意义?

项方亮律师认为,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具体合同约定与履行细节,以及开发商抗辩理由较为特殊。该案例成功入选最高法案例库,具备的普遍性或启示价值在于,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购房者、开发商和银行三方主体法律关系。

张波指出,多数此类纠纷,都需要调节这几方的关系,而从如何调节的角度来观察,该案件可能拥有一定的借鉴性。不过,目前而言,还不能确定是否具有风向标层面的意义。

王玉臣律师表示,该案例对其他业主来说可能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从实践层面而言,目前参考意义相对有限,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