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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近日公开征求《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共五章48条,新增最低建筑面积补偿及车位、车库补偿条款,调整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时点,全面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更好地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相关问题,近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共五章48条,其中新增4条,包括最低建筑面积补偿及车位、车库补偿条款,调整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时点,全面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在最低建筑面积补偿方面,若依法征收家庭唯一住宅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将按以下两种方式给予补偿:一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申请最低建筑面积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4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超出部分由区政府制定差价标准;二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补偿。

  对于车位、车库补偿,符合规划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若地上车库等配套设施符合规划用于经营性用房,且被征收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持有合法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并实际营业的,将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标准也得以明确。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将根据不同时间段的规划管理办法,给予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50%-70%的补偿。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如属于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根据建设时间给予不同比例的货币补偿。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