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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并表监管,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办法强调聚焦主业,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包括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机制等。

上海证券报记者4月11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保险集团组织层级复杂、治理难度大、业态多样、风险传染性高等特点,全面强化并表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与共振。

首先,《办法》强调聚焦主业,明确了并表监管的标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保险集团需围绕主营业务,简化股权结构,遏制无序扩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风险控制基础与风险相关性,科学界定并表管理范畴。

具体而言,《办法》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的各类业务均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适时调整并表管理范畴。为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衔接,并表管理内容涵盖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五大方面。

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保险集团经营范围的持续拓展,层级结构日益复杂,内部业务协同与交叉销售增多,内部交易复杂度提升,风险传染现象频发,亟需完善监管制度,有效化解保险集团多级法人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隐匿与传染问题。

其次,《办法》明确压实主体责任,清晰界定各层级管理职责。保险集团需依据监管规定,自主确定并表管理范围,明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责任划分,构建清晰的并表管理责任体系。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内部治理约束。

一位业内人士强调,保险集团需对集团整体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各子公司亦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止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

最后,《办法》坚持风险监管导向,加大对重点风险的防范力度。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保险集团需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

具体措施包括:构建完善的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强化内部交易管理,建立全面风险隔离机制,涵盖人员、业务、信息、资金等多个方面,有效阻断风险传染与蔓延;建立覆盖各成员公司、各类风险的监测评估体系,制定有效应对策略;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止资本重复计算,降低过度杠杆风险;严禁通过非保险子公司进行股权隐匿、风险转移和监管套利,及时清理空壳公司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