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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4月3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该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现代农业等符合监管规定的企业。保险机构需明确发展战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并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相关通知。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明确发展战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并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此外,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需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通知进一步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应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同时,列出了多项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开展投资、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等。保险机构需根据监管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核准,并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保险机构还需加强投后管理,依法依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规划、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止风险传递。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通知还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保险机构需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过渡期内完成。

  该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的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关键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实体经济、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