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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提出新要求,包括关注风险、禁止通道业务、明确职责分工等。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简称《指引》),为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设定了新的规范框架。

未上市企业股权,即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形式。保险公司进行此类投资,需满足金融监管总局设定的资质条件,并达到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关注多类风险,包括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同时,保险公司被明确禁止利用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在组织架构和授权方面,《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确保股权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部门或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此外,还需建立覆盖整个股权投资流程的操作细则,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并定期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针对被投资项目,《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应建立项目筛选和储备机制,明确筛选原则,并对拟推进的项目形成立项报告。经过筛选后,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需按照程序提交至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立项审批。

在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环节,《指引》要求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法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保险公司需结合尽职调查结果,通过商务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等核心条款,优化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

对于投资决策,《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投资决策体系,明确各层级、环节、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并严格按照内部投资决策流程和授权制度执行,形成投资决策文件。

在协议签署和交易执行方面,《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应规范协议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操作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被禁止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以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如开展名股实债业务或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道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在投后管理上,《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为每个投资项目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全面掌握项目投资后的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