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岳彩申分享了对消费金融发展法治困境的看法,指出市场准入开放度不够、监管标准不够精准、利率限制弹性不够、债权实现机制不畅等问题,并提出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制定专门监管标准等解决建议。

  在提振消费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迎来了哪些新机遇?监管政策频出,消费金融机构又面临哪些新挑战?当行业“马太效应”愈发明显,中小机构该如何突围?南都湾财社推出《消费金融新知》栏目,采访业界专家大咖,梳理行业发展脉络,聚焦合规运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之道,为消费者传递前沿消费金融新知,共同解锁消费金融生态的崭新图景。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岳彩申分享了其对消费金融发展法治困境的看法及解决建议。他指出,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发展面临市场准入开放度不够、监管标准不够精准、利率限制弹性不够、债权实现机制不畅等四大法治困境。未来,需从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制定专门监管标准等多方面发力,共促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岳彩申。

困境:市场准入开放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的发布,消费金融发展的执法监管制度逐步完善。然而,岳彩申认为,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准入开放度仍不足。一方面,对消费金融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限制过严,近3年仅发放一张牌照;另一方面,将住房贷款与汽车贷款排除在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之外,影响了消费信贷市场的有效竞争。

  在监管方面,现有的监管标准尚不够精准,忽视了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风险特征和发展需求。同时,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行资本债券,不利于其扩大经营。

  此外,消费信贷利率限制弹性空间不够,现有规定将金融借贷的最高年利率限制在24%以内,不利于发展普惠金融。债权实现机制不畅也是一大困境,小额债权实现的司法救济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

建议:出台消费金融专门监管标准

  针对上述困境,岳彩申建议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限额内从事汽车贷款,并调高贷款数额上限。同时,应制定并出台适合消费金融公司的专门监管标准,允许有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为补充资本进行融资。

  他强调,消费金融虽然属于影子银行的一个类型,但其风险不同于银行风险,监管标准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坚持分类治理和分类监管的原则。

  此外,他还建议丰富利率限制标准,有针对性地放开小额及短期贷款利率,提高借贷双方自由议价空间。同时,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司法救济机制,解决小额信贷纠纷处置的难题。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