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出台,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AI导读:
银行存款利率下降,投资者转向资管产品,却发现实际收益缩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允许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需明确测算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
银行存款利率屡创新低,不少投资者转向资产管理产品,却发现自己陷入新的困局:“业绩比较基准挺高,怎么实际收益缩水这么多?”这一疑问困扰着众多投资者。
在记者的走访中,多位投资者表达了类似困惑:实际收益未达预期,有的甚至出现“本金不保”的情况,与机构宣传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显著落差。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允许资产管理产品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如披露则需明确测算依据等信息。同时,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保持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敬鲁私董会创始人曲敬鲁表示:“《办法》旨在让投资者有更多的知情权,约束金融机构履行在产品发行和销售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多方面考量
长期以来,业绩比较基准被视为资产管理产品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指标。但《办法》提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这一规定或旨在避免投资者将其误解为“收益承诺”。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野指出,对于部分策略复杂或难以量化收益的产品,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更显审慎。短期内,这可能会让依赖“基准”作为参考的投资者缺乏直观依据;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关注底层资产、风险等级等核心信息,推动理性决策。
从机构角度来看,《办法》允许不披露但并非强制不披露,机构应根据产品特性进行选择。同时,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机构应加强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如详细的投资组合、风险揭示等,确保消费者有足够信息做出决策。
李平野还表示,资管机构选择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后,传统投资者将失去直观的比较标准,产品销售难度或将大幅上升。为防止虚假宣传等风险加剧,他建议监管部门在正式稿出台时制定相应规则,明确对书面不披露但线下违规宣传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当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已突破130万亿元,投资者数量持续攀升。然而,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却屡受投资者诟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曲敬鲁指出,过去一些金融机构通过“业绩比较基准”等指标变相承诺金融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给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而《办法》通过相关规定约束金融机构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为投资者提供了司法保障。
李平野亦表示,《办法》为投资者权益保障带来多方面实质性利好,包括实现全生命周期信息透明化、规范销售行为、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完善投资者救济渠道等。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