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形成新《办法》,重新界定市场风险定义,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并强调完善治理架构,避免利益冲突,细化风险管理要求。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6月2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监管、规范业务经营,推动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新界定市场风险定义

  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据了解,《指引》于2004年12月发布,至今已实施20余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指引》对于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银行业务实践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落地实施,《指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此次新发布的《办法》对市场风险定义进行了界定,在适用范围上,不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内容。

  为何作出这一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与交易账簿市场风险存在较大不同。从银行实践来看,交易账簿市场风险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通常由不同部门或团队管理。同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均已将市场风险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作为独立的两类风险管理。本次修订后,《办法》不再包含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而是聚焦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引发银行损益波动的风险。

  “此举有利于银行更清晰地理解市场风险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市场风险管理意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道。

  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薪酬

  不应当与直接经营收益挂钩

  除了明确市场风险定义,《办法》还强调完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其中,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办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保持独立。

  在薪酬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经营收益挂钩。

  此外,《办法》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