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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旨在完善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规定,严格防范高管“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管)监管,严把准入关,金融监管总局于4月25日晚修订并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原《办法》自2013年发布以来,在强化资质要求、严格准入、加强持续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银行业的改革发展,一些新问题亟需关注。

  修订后的《办法》旨在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规定,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责任,推动高管诚信履职、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办法》对银行高管人员接受行政处罚后的职务变化有何影响?

  据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原《办法》规定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不得担任高管。而修订后的《办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限制人员流动和提拔。具体包括:

  一是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受此类处罚的,一年内不得晋升。

  二是对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高管。

  三是对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

  据统计,4月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向国有六大行及相关个人合计开出29张罚单,其中57.14%为分支行高管人员罚单。

  截至4月25日,国有六大行4月所有个人罚单中,仅一例涉银行高管人员终身禁业。

  4月18日,工商银行某高管因多项违法违规问题,被上海金融监管采取终身禁业行政处罚。

  但多数个人罚单中,警告、罚款类处罚占比较高。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将严格防范高管“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