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动,化解购房群众“拿证难”问题
AI导读:
记者22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多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推动化解购房群众“买了房、拿不到证”难题,明确“四个坚持”原则,提出处理土地房屋被查封、抵押等问题,切实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22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为了解决由于历史上一些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交易、监管等环节不衔接、不规范,导致登记要件缺失,无法为不动产登记办证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推动化解部分群众“买了房、拿不到证”的历史遗留难题。这一举措不仅关乎不动产登记,更与房地产市场稳定息息相关。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制定中要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为无过错群众办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历史态度、实事求是,坚持疏堵结合、源头防范。同时,对土地房屋因房企原因被查封、土地房屋被房企抵押等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原则:
针对土地房屋因房企原因被查封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明确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规定条件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被查封的,查封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办理预告登记后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但因购房群众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得解除;对其他劣后于(在清偿顺序上次于)购房群众交付请求权的债务导致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对于超标的查封的,应当及时解除超标的范围的查封;购房群众就涉案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后因其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解除查封不影响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异地法院查封的,属地人民法院应做好协调,两地人民法院不能协调一致的,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为防止新增问题产生,对于符合法释〔2023〕1号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土地时,应注明已出售房屋及其对应土地不在查封范围内;对于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不予查封。
针对土地房屋被房企抵押项目办证问题
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但房企存在未偿还抵押债务的,在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按套注销对应房屋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抵押登记。这一政策有效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对于尚不能实现按套注销抵押的地方,由省级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确保政策落实,切实保护好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注销抵押登记前,各地相关工作机制应与金融机构加强协商,并督促指导房企按照被注销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通过将本项目超出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部分依法优先用于偿还开发贷款等金融机构抵押债权,或置换、补充新的足值抵质押物等方式,等额足值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房屋2300多万套。今年以来,已化解230多万套。群众不仅拿到“红本本”,与之相关的落户、入学、买卖等难题也迎刃而解。同时,源头防范新增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全国2300多个县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发放不动产权证书840多万本,群众在拿到新房钥匙的同时就能领到不动产权证书。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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