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配建新规:多渠道增供应
AI导读:
深圳市发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旨在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明确配建方式及调整程序,提供两种移交建设模式,有望激励开发商推进项目。
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将于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旨在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规定》明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
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此外,《规定》明确了两种保障性住房移交建设模式。一是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二是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深圳贝壳研究院有关负责人分析称,新规实施后,旧改项目的操作空间变大、利润空间有望提升,将会激励开发商努力推进项目、建“好房子”,促进保障性住房市场和相关行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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