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配建新规解读
AI导读: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调整方式及实施细则,旨在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优化城市住房结构。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部分建筑面积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按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
上述调整按照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也可将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增加供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
第六条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可将部分建筑面积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也可将部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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