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房不认贷”后个税抵扣政策明确,房贷利息扣除受关注
AI导读:
随着“认房不认贷”政策实施,部分购房者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后,仍可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旨在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支持首套房购置。
中新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左宇坤)随着我国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实施“认房不认贷”,部分购房者此前二套房贷利率成功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在此背景下,关于个税抵扣的判断,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明确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依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住房未变,仍可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截图来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该平台还指出,若贷款合同编号有所变动,纳税人需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信息,确保专项附加扣除的准确性。
在资料准备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个人通过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提供贷款合同及还款凭证。若信息不完整或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实。
对于“组合贷”中商贷部分已办理“二套转首套”的纳税人,若符合相关通知规定且此前未享受过扣除,可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只要认定为首套贷款,即可享受贷款利息个税专项扣除。这一政策体现了对首套房购置的支持,旨在降低居民生活成本。”
根据政策,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为240个月,即每年最高可扣除1.2万元,连续享受20年可抵扣24万元。
李宇嘉表示,在“认房不认贷”政策实施前,有贷款记录的人购房时被视为二套房,无法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如今,二套变首套,且购房者仅持有一套住房,理应享受个税专项扣除。
他认为,此次政策调整是对既有规定的完善,有助于降低居民生活成本,鼓励居民继续持有房屋和贷款,避免市场无序。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也表示,降低房屋持有成本对提振购房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二套房转为首套房,既能减少房贷利息支出,又能享受个税抵扣。”严跃进指出,这一政策对二季度及后续购房需求的提振具有显著效果。(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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