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规,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放宽了销户提取条件,并加入防范骗贷条款,将还贷提取调整为报销模式和冲还模式,确保公积金使用更加规范。

2月28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新规,新规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放宽了销户提取条件,新增“停缴且账户封存达到规定期限”即可一次性全部提取的情形。同时,贷款新规也加入了防范骗贷条款,并将还贷提取调整为报销模式和冲还模式。

新规明确,缴存人在多种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等。贷款方面,存在申请人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除外)、申请人与亲属间买卖住房、离婚一年内申请人与原配偶间买卖住房、申请人或配偶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清偿后申请商转公贷款等情形,将不予贷款。

此外,新规还将还贷提取调整为报销模式和冲还模式,确保每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贷款本息。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将按月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冲抵贷款本息。

政策解读

(一)新增不予贷款情形条款旨在防范骗取套取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制度公平性和贷款秩序。

(二)东莞认定首套、二套房时,既认全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也认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套数。

(三)选择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应先提出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再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四)本市缴存职工离职后,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即可申请提取。

(五)为使政策平稳过渡,凡公积金账户在东莞曾封存满半年,于特定期间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取。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