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长沙市政府发布消息,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通知规定,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在缴纳物业服务费时,可享受阶梯式优惠。

2月28日,长沙市政府发布消息,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在缴纳物业服务费时,可享受阶梯式优惠。即:空置至第24个月,按服务标准的70%缴费;从第25个月起,按90%缴费。

《通知》进一步强调,为加强长沙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清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及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等五项服务,分为一级至四级,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同时,明确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并允许在基准价上下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并根据服务要求选择物业服务项目等级,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后,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本通知基准价格的70%收取,其中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5元/月·平方米,非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0.8元/月·平方米。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价格执行规定,以及物业服务人在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同时,对于供水供电企业暂未直接抄表到户的物业小区,供电、供水企业应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本通知适用于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有新的规定出台,将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