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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强化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确保稳健运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新《办法》涵盖总则、并表范围、管理内容等,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全集团治理架构,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流动性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并定期报告并表管理情况。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强化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确保稳健运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新《办法》内容涵盖总则、并表范围、管理内容、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并表管理原则。纳入范围的被投资机构需对保险集团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

在并表管理内容上,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五大方面,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形成互补。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全集团治理架构,优化投资结构,控制成员公司数量,避免管理混乱。

《办法》还强调,保险集团需聚焦主业、防控风险,定期评估成员公司,退出偏离主业或风险过大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需与集团规模、复杂度相适应,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

此外,保险集团要加强流动性监测,防止流动性问题演变为清偿危机。在集中度风险管理上,避免过度依赖特定资产、交易对手等。内部交易管理方面,规范行为,降低复杂度,防范负面影响。

风险隔离方面,保险集团需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传染。同时,全面掌握非保险子公司情况,防止经营不审慎引发风险。保险集团需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表管理情况。

在集团安全性、稳健性受影响或资本不足时,监管机构可要求控股股东履行资本补充承诺,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增加资本金、停止新业务等。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