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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并表管理范围。包括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对集团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及通过复杂股权设计实际控制的机构。

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强化保险集团的监管力度。保险集团公司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并兼顾风险相关性,来确定并表管理的具体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将被纳入并表管理范畴:

(一)保险集团直接控制的机构,这些机构在财务和风险上与集团紧密相连。

(二)被投资机构产生的风险或损失可能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带来重大影响,确保集团能够全面评估和管理潜在风险。

此外,若保险集团为被投资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或行长等职务人选,或在被投资机构名称中授权使用保险集团商标,这些机构原则上也将被视为需纳入并表管理的对象。

(三)针对通过复杂股权设计,如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成立的机构,若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其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这些机构同样需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