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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拓宽权益投资空间,同时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度比例,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力度。

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优化保险资金比例监管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通知》对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进行了上调,并简化了档位标准。具体来说,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了5%,此举旨在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权益投资空间。

针对不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具体调整如下:

(一)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含)低于1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限为20%;

(三)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低于2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限为30%;

(四)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50%低于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限为40%;

(五)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限为50%。

此外,《通知》还提高了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创业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占该基金实缴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举措旨在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精准高效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

同时,《通知》放宽了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明确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助力。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