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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指出现行保险法滞后于时代发展,影响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建议系统性修法,与民法典保持协调一致,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保险消费需求和保险业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以及相关法律的调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变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自1995年颁布以来,尽管我国现行保险法已经历了四次修订,但仍难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系统性地修订保险法,为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郑功成建议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郑功成指出,自2002年和2009年的有限修订,以及2014年和2015年对个别文字的微调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险业在经历了追求速度的发展阶段后,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法律的滞后不仅影响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也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他认为,保险法应与民法典保持协调一致。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然而,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表述和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完全吻合,这导致了法律冲突和认识上的误区。因此,亟需通过修法来消除这些不协调之处。

  在谈到具体修改建议时,郑功成表示,总则部分应增加对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等的明确宣示。同时,他还建议对保险活动的具体内容即业务范围进行基本规范,并增加行业基本规则的相关表述。此外,他还强调,保险原则不应仅限于诚信原则,还应包括自愿和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法条部分,他建议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提示情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他还建议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三年”,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此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修改建议,如增加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修改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后果规定等。

  在保险业法条部分,他建议增加关于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他还强调了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增加保险公估人概念和监管规定等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