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1年至2025年底,以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过渡。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截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底。
回顾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圆满收官。该规则对利率风险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资本计量标准、资本定义及风险管理标准等多个层面进行了全面优化。自2022年第一季度起,规则Ⅱ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保险公司需适应更为严格的资本认定标准和风险计量因子,其偿付能力面临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过渡,原银保监会此前已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逐步达标,并要求公司制定详细的过渡期计划,确保最迟于2025年全面执行到位。
针对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的现状,为维护行业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总局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的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这一决定旨在给予保险公司更多时间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确保行业的平稳过渡。
《通知》进一步指出,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就过渡期政策进行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在2025年2月底前为每家保险公司量身定制过渡期政策。同时,对于已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其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将不得优于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由总局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指导保险公司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为行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图片及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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