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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缓冲时间,推动行业稳健发展。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保险行业的监管环境。

《通知》详细规定,原定于2024年底截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将延长至2025年底。此举对于那些因新旧规则切换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提供了更多的缓冲时间。这些保险公司可以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积极沟通,以了解并申请适合自身情况的过渡期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将采取一司一策的方式,为每家保险公司量身定制过渡期政策。同时,对于已经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中,原则上不会给予比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更优惠的政策待遇。

展望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确保《通知》得到有效实施。同时,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为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图片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文件)(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