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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规范保险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的操作,建立关联交易控制机制,防止利益损害,禁止变相突破监管规定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重要消息,正式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为保险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的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根据《应用指引(4-6号)》的内容,保险公司在开展股权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全面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责,以有效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应用指引(4-6号)》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以规避监管规定。任何试图通过此类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这一指引的发布,不仅为保险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