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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公司薪酬包括四部分,并强调了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薪酬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监管明确基金公司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四部分组成。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可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监管要求,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薪酬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或业务激进行为。(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