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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报道,外商独资公募宏利基金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外汇局警告并罚款7万元。宏利基金近千亿资管规模中,货币基金占超三成,权益类产品表现乏力。同时,公司高管及投研团队连续受损,人事震荡不断。此外,海通资管、诺安基金也曾因外汇违规被外汇局处罚。

  财联社7月25日讯(记者封其娟)外商独资公募宏利基金被外汇局罚了。据公司回应,相关事项发生于约5年前,在宏利基金转为外商独资基金之前。公司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并已妥善解决。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最新披露,宏利基金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今年7月17日,该处罚公示截止期为2026年7月23日。据处罚决定书,宏利基金违反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据查,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形,需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先行办理相应登记,完成登记流程后,可前往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业务;第十七条则规定,若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途径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其外汇管理登记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同样出自外汇局之手,海通资管、诺安基金2家资管机构在2017年也被处罚过。据查,这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通报非银机构的外汇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宏利基金近千亿的资管规模中,货币基金占超三成。今年二季度规模的环比增长几乎由货币基金撑起。权益类产品表现更显乏力,2025年新发权益基金仅2只。

  作为同年成立的公募基金,宏利基金与招商基金、万家等基金公司差距显著。而规模、结构失衡的背后,与投研体系连续受损、高管剧烈动荡密切相关。

  人事震荡下,规模靠货基撑起

  据Choice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宏利基金管理总规模达955.61亿元,较一季度末的930.11亿元增长25.5亿元。细分来看,仅货币基金和FOF实现环比增长,其中FOF微幅增长,货币基金实现增幅37.8%,该公募货币基金二季度末规模达339.22亿元,较一季度末增长93.06亿元。

  截至目前,宏利基金旗下共计72只(多类份额合并统计)产品,2025年新发产品共13只,其中中长期纯债基金3只,还有3只货币基金增设了F份额,前者合计规模最多,年内新发的偏股混合和普通股票产品各有1只。

  宏利基金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公募之一。同年成立的公募,还有招商基金、万家基金、国投瑞银、银河基金、金鹰基金。作为比较,这5家公募的二季度末资管总规模分别为:8912.54亿元、5051.96亿元、2491.83亿元、1063.58亿元、680.25亿元。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高管及投研团队的稳定性对资管规模有着较大的影响。

  今年1月,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卸任在管的全部6只基金。值得注意的是,王鹏此前在管规模曾占到公司权益类资产的近50%。王鹏离任后,宏利成长由公司15年老将庄腾飞接手管理;而在3个月后,庄腾飞因工作安排卸任了包括宏利成长在内的3只基金产品。引发争议的是,在庄腾飞独立管理的76天里,宏利成长的净值跌幅达23.17%。

  在2024年,原研究部总监张勋、原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刘欣先后离职。

  核心人才流失外,宏利基金的高管团队也面临流动性挑战。2022年12月,金旭任公司董事长,高贵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和财务负责人;2024年8月,丁闻聪任宏利基金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高贵鑫继续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5年3月,高贵鑫因个人原因从宏利基金离职,次月便入职天弘基金,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

  自2022年底宏利基金完成外资全资控股的股权变更及高层变动后,公司权益投决会也经历了大换血。据查,宏利基金2022年权益投决会成员包括傅国庆、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等6人。如今原班人马无一留任,已全部更新为汪兰英、李坤元、孟杰、张晓龙等人员。

  海通资管、诺安基金也曾遭外汇局处罚

  2017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方网站通报了2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其中海通资管与诺安基金两家非银金融机构上榜,这也是外汇管理局首次通报非银机构的外汇违规行为,在业内引起较大关注。

  据当时网站通报内容,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海通资管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海通资管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

  另一家被通报处罚的诺安基金,违规行为同样围绕QDII业务展开。

  2015年10月,诺安基金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相关规定,处罚款95万元。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