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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券商营业部员工在卖出超1200万元基金后,认为公司未如约发放12万元提成奖金,离职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红星资本局6月8日消息,一名券商营业部员工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成功卖出总规模超过1200万元的基金产品,然而他声称公司未按照约定发放12万元的销售提成奖金,并在离职后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关于销售分仓提成奖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这位原告销售的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种类多达16只,覆盖宽基指数ETF、热门赛道ETF以及跨境类ETF等广泛领域。被告甬兴证券在答辩中强调,监管部门禁止将原告主张的销售部分作为销售奖励,公司从未发放过此类提成奖金,因此无需支付。

员工卖出超千万基金索要提成

  判决书显示,原告郭某某于2022年1月加入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的理财顾问,2024年8月3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职期间,他的薪酬结构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奖励和津贴福利。

  郭某某声称,其作为理财顾问时,提成是根据业绩结算的,并以奖金形式不定期发放。他起诉称甬兴证券未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提成合计121762元,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相应奖金。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郭某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等证据。其中包括由被告总部财富管理部某工作人员发送的《关于代销XXX投资基金的通知》,该通知详细说明了销售考核及奖励方式。

  此外,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也显示,总部工作人员曾在群中发布了包含各产品募集期、介绍及激励政策的“金融产品排期表”图片。部分产品的激励政策显示“综合创收:认购费(打折)+2.8%,提成:认购费100%+综合业务收入30%”,但每张图片下方均提示“此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实际产品为准”。

  郭某某曾在线上询问关于“交通etf后端提成”的到账情况,但得到的回复是销售分仓提成尚未提交分配名单。他还就分仓比例向被告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进行了询问,但双方对比例存在分歧。

  根据红星资本局的观察,郭某某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销售的16只ETF产品总规模达到了1264.96万元,其中“绿电50”规模最大,为207.8万元,其他如“创业板增”、“央红利50”、“纳指科技”和“恒生医疗”的规模也均超过百万元。

公司称已足额支付奖金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甬兴证券于2020年获得证监会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30亿元,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甬兴证券答辩称原告的劳动报酬(包括应得的提成和奖金)均已全部发放完毕。原告主张的121762元不属于其提成奖金,且该部分主张不合理、不合法。甬兴证券还提交了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销售提成佣金的存在以及发放依据。邮件附件内容中的销售考核和奖励方式针对的是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而非个人;微信工作群内信息也未明确提成对象;聊天记录中的信息也无法确定提成指向个人应得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红星资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