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一位八旬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公募基金产品,两年亏损约30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代销银行赔偿。经过两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导致的损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6月1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就亏损约3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涉及到基金投资亏损与代销银行责任的问题。

  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但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曾在发行阶段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一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爆款基金。

老人投资基金亏损30万,与银行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七成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男,1937年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简称“某中石化支行”或“代销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基金代码为010902,共计105万元。

  2021年1月18日,上述105万元从赵某账户转出至案涉基金募集专用户。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

  于是,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自己损失29.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代销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以及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法院认定代销银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

代销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该行认为,赵某系自行通过某银行APP操作购买案涉基金,且其风险评估等级与购买的基金相匹配,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此,赵某辩称,自己作为一位80多岁的老人,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所有操作都是在该行贵宾厅由银行工作人员指引完成。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虽购买过多次理财产品,但大多数为保本型产品,并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理论知识及操作能力。

  二审法院认为,代销银行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且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产品曾吸引百亿资金认购,现规模缩水近七成

  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期间,该基金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一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爆款基金。

  然而,该基金成立仅一年多时间,便亏损30%左右,引发基民吐槽。目前,该基金由陈鹏扬、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合计规模为37.46亿元,相较于成立初期规模缩水近七成。

(文章来源:红星资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