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办法》征求意见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确保产品情况“三清”,并设定半年过渡期。
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规范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确保产品情况“三清”:一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二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三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该《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当前,这三类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标准不一等问题,亟需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包括总则、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内容,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章节中,《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针对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渠道不一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则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办法》还强调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同时,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章节中,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了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对于投资者普遍关心的“业绩比较基准”问题,《办法》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披露,则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此外,《办法》拟设定半年左右的过渡期,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预计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