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征求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意见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资管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规则,强调投资者保护,提醒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未来收益。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更加规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已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诚邀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意见稿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选择披露,则需详细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突出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金融市场表现的关联,同时以显著文字警示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非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收益承诺”。对于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需在存续期间按规定公布过往业绩,成立不足一个月者除外。披露义务自产品募集期起始,直至到期前不得撤销。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各渠道披露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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