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承销办法》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
AI导读: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规定,禁止战略配售投资者限售期内出借股份,并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
新华财经北京3月2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共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此举旨在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新股申购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未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利于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二是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针对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的分类配售,利于保障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利益。
三是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禁止战略配售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出借股份,维护市场秩序。
四是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完善有关财务资助的表述,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确保法规与时俱进。
中国证监会将持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推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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