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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提升资管行业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构建适合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当前这三类资产管理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因此,亟须出台新的信息披露制度以规范市场。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自2018年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后,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再次迎来升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有多重意义:一是提升了资管行业透明度,使产品信息更加规范、透明;二是加强投资者保护,降低投资风险;三是引导市场规范发展,促进资管机构从规模竞争转向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信息披露规则不断完善

  近年来,信息披露失当一直是理财和资管市场罚单的重灾区。今年年初,某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未披露产品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被罚近2000万元,给市场敲响警钟。

  郭金龙指出,保险资管领域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专门制度、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业绩展示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影响投资者对产品风险的准确评估,亟需改进。

  记者了解到,此前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散落在多个管理文件中,相对集中的是2018年中保登发布的《业务指引》。该《业务指引》在2020年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产品类型逐步扩大,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也从“产品管理人主责”扩展至“多方共责”。

  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明确的披露频次、内容、渠道、主体与禁止行为,并要求使用“简明、易懂的中文表述”。此外,针对“预期收益误导”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穿透披露”,并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具体来看,如果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必须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同时,产品存续期间应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且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保持一致。

  郭金龙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极大提升资管行业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回溯问责机制,对违规机构实施处罚,有助于遏制行业乱象,促进资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

  保障投资者“三清”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等环节均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内容,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郭金龙指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前更理性地判断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中更加关注产品风险状况,从而在风险上升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发布后预计将有约半年过渡期,用于机构进行文本修订和系统适配。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邢鹂认为,随着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市场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接受程度和了解程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同时,这也对投资人的金融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保险资管机构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

  郭金龙建议,保险资管机构在应对这种变化时,应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完善沟通渠道、强化主动沟通,以增强投资者的信任。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