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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推动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该办法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全流程,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从而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产品种类繁多,涵盖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等多类金融机构。然而,这些资管产品一直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制度之中,导致标准不一、执行尺度差异,给投资者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需求的回应。它不仅针对性强、覆盖面广,更是我国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和完善,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大进步。《办法》对三类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了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等全流程,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

  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办法》严格规范了产品信息披露。一方面,它统一了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构建了统一但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既提升了制度权威,又避免了不同类别产品信息披露质量的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办法》规范了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募集环节看得清、存续环节厘得清、终止环节算得清。

  特别是在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上,《办法》明确要求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提升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控因信息失真、误导等引发的法律、合规和信任风险。

  此外,《办法》对公募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更为严格,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此举既兼顾了市场透明度,又充分体现了交易灵活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便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可以预见,《办法》的实施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