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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提升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明确禁止行为,规范业绩比较基准,预计半年过渡期。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让产品风险“厘得清”,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规范三类资管产品信披行为

  该《办法》旨在统一监管标准,解决当前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标准不一致问题,为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构建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总则、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具体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章,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

明确资管产品信披的禁止行为

  在信息披露一般规定中,《办法》明确了披露渠道、责任、方式及禁止行为,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等。

  针对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渠道不一的问题,《办法》规定公募产品信息应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平台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则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规范业绩比较基准,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办法》详细规范了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及终止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产品情况透明。

  特别是在产品募集环节,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非预期收益率,不构成收益承诺。存续环节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终止环节清晰披露收费和收益分配。

  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呈现,《办法》指出,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但披露时须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相关风险。

预计半年过渡期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预计实施时间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