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行为,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提升监管一致性。目前该办法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5月23日,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旨在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
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包括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在产品存续环节,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2
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为平衡统一监管标准和产品间差异,《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等,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等。
3
基于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办法》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例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尊重合同约定。同时,《办法》明确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结合三类产品特点作出细化规定。
目前《办法》尚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保险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