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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惠及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新华社上海4月28日电(记者郑钧天)记者28日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惠及更多灵活就业人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让这部分人群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利,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将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助力其在沪安居乐业。

  实施办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不再设置户籍条件限制,无论是上海本地还是外省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灵活多样,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2024年度缴存标准为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可达270元,最高可达8860元。缴存周期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半年。

  对于因收入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停缴手续。待重新具备缴存条件时,可随时恢复缴存。此外,一旦工作发生变化,账户资金转移也十分便捷,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除在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还可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