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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修订,明确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提升至5亿元人民币。修订内容着重于明确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定位,打破刚性兑付,并强化了风险防控和公司治理要求。

 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日前起草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提升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较之前提升了2亿元。

 《办法》共8章77条,主要对现行《管理办法》中的5项信托业务进行了调整,聚焦于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3项业务。修订内容着重于明确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定位,打破刚性兑付,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原则。

 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并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同时,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办法》还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等业务,并取消了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同时,强化了股东行为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定期评估股东,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原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曾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此次修订,不仅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还从多个方面加强了信托公司的监管,以适应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办法》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此次修订旨在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防控,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信托行业将迎来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认为,此次修订强调了信托文化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增加了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安排的内容,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