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划出“六大红线”,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至5亿元,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共8章7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四个方面。
《办法》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并划出“六大红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强化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同时,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调整“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顺应发展现状完善监管制度,强化信托监管要求。
据了解,现行《办法》制定于2007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因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
本次修订强调信托公司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如对于经营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坚持回归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办法》也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明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不构成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在信托业务方面,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进行调整;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增加相关借款和发债业务,取消对外担保;其他业务方面,增加资管产品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并调整证券承销业务。
此外,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同时,从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强化固有业务管理三个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将其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目前仅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满足最新要求。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加强权益保护,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服务。同时,强化股东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并明确信托公司薪酬管理要求。
《办法》还要求信托公司做好信托文化建设,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受托文化,提升行业信誉。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监管制度)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