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重大修订,强化监管促高质量发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信托公司“受托人”核心定位,通过调整业务范围、强化公司治理等举措,引领信托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修订亮点包括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无关业务、强化合规展业等。
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修订。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强化信托公司“受托人”核心定位,旨在通过调整业务范围、强化公司治理、明确监管要求等,构建全新监管制度体系,引领信托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本源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已实施18年。金融监管总局指出,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的需要,与资管新规等近年新制度的衔接也待加强。因此,全面修订《管理办法》,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征求意见稿》共8章77条,将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3项: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并强调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至5亿元人民币,确保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资产负债业务上,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等,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同时,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业务,调整证券承销业务范畴。
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认为,修订亮点包括强调信托文化、公司治理、业务三分类及风险处置等,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
取消无关业务,强化合规展业
为回归信托本源,《征求意见稿》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如投资基金业务、居间咨询等。公司治理方面,设立“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强化股东行为管理,确保信托公司服务受益人利益。
合规展业方面,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不当销售等行为,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征求意见稿》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强化央地协同监管。
喻智指出,此次修订与前期政策一脉相承,全面加强信托业监管,预期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全面加强。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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