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规范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义务,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办法涉及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分类保护等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月28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需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对于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按照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若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销售机构应遵循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较高的评级结果。
此外,《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产品风险等级,并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则需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的变化,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金融机构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向普通投资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同时,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前,还需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在保险产品销售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综合考虑保险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对于销售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金融机构还需参照《办法》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此次《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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