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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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范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确保销售与客户需求相符,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监督管理。
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消息,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全面规范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金融机构需深入了解产品与客户,提出匹配意见,确保销售与客户需求相符。对投资型产品,金融机构需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实施特别保护,包括风险评估、充分告知与风险提示。私募产品则须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销售。
《办法》严禁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代替客户评估、不当提示、先交易后评估等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在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真实准确,避免混淆产品、违规承诺等行为。对于线上销售,金融机构需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保障客户权益。
在销售人员管理上,《办法》强调资质管理,要求金融机构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持续开展培训。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以销售业绩为唯一考核指标。
针对六十五周岁以上客户,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程序、强化告知与风险提示等。线上销售流程设计需注重适老性、易用性与安全性。
销售投资型产品前,金融机构需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至少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单日评估不得超过两次,年度累计不超过八次。评估结果变动时,金融机构需进行提示并请投资者确认。
《办法》还强化了监督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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