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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其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对普惠金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扶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及“三农”等经营主体的关键举措。为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质量,规范其行为,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期颁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此次《办法》,在全国层面进行统一规范,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其行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等具有深远意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结合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担保功能,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过程中的抵质押物不足问题,增加了其融资可得性,并通过降低担保费等举措降低其融资成本,对普惠金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专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特别是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对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指出,《办法》聚焦普惠领域,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源和服务能够精准投向薄弱环节,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办法》还围绕业务范围、收费标准、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禁止偏离主业或盲目扩展高风险业务。同时,强调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及代偿追偿流程,确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现政策目标。

曾刚强调,《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但在实践中,需关注政策落地的协同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绩效考核的科学性,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地方政府需统筹财政、金融、农业等多部门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同时,应合理确定支持规模,避免因过度依赖财政补贴而影响机构的可持续性。另外,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银担合作也是政策落地的关键,建议完善银担分险机制,降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保证金要求,推动银行提供优惠利率,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成本。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