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化QDLP试点政策,助力大湾区金融合作
AI导读: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优化了QDLP试点政策,包括六大方面的修改,旨在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
近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简称《办法》)。据了解,广东省于2021年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QDLP试点),并于2021年10月颁布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有效期三年。
相对三年前,此次《办法》主要进行了六大方面的优化和修改,包括优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资格要求、优化试点基金和投资者的资格要求、优化试点申请流程、优化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境外投资流程、明确了给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单独额度以及修改相关单位名称。
近年来,QD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有效满足了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进一步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和融合发展。为更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满足市场主体对优化试点管理企业资格要求等需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调整修订QDLP相关政策。
今年年初,广东省政府网公布《关于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助力广东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提出推动‘跨境理财通’优化服务并拓展产品范围,探索跨境‘征信通’。截至2023年底,广东省内共有202家、79家机构分别获批QFLP、QDIE资格,批复额度分别约533.8亿元、20.8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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