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正式实施,婚姻家庭财产问题迎新解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实施,明确了同居关系财产归属、父母购房出资分割原则、夫妻间房产转移处理规则等,为婚姻家庭财产问题提供新解。
本月1日,正值春节假期之际,司法领域迎来了一项重要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正式生效。该法规的实施,对于处理婚姻家庭与财产问题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法律指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与财产的关系日益紧密。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公布的数据,过去三年内,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达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比高达75%,即每年约150万件。这一数据凸显了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解释的迫切需求。
在2020年12月实施的《解释(一)》基础上,《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认定等复杂问题。其中,房产问题因其广泛的社会关注度而成为本次解释的重点。
重点一:同居关系财产归属明确
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因此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依旧归各自所有。对于难以明确归属的财产,将依据双方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共同子女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重点二:父母购房出资分割原则清晰
在子女结婚时,父母出资购房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解释(二)》明确了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两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原则。全额出资时,若赠与合同无明确约定,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考虑夫妻共同生活、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部分出资时,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重点三:夫妻间房产转移处理规则明确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可能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至对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这些房屋的归属成为难题。《解释(二)》规定,若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法院将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金额。若房屋已转移至对方或双方名下,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则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重点四:共同财产继承给子女约定不可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离婚后一方反悔欲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也同意撤销,否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重点五: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予行为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价格处分,该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诉请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解释(二)》还对婚姻责任问题、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一系列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本次法规的实施,将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文章来源:理财周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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