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布供应链金融新规 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AI导读: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要求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供应链金融模式,强化风险管理,设置两年过渡期,鼓励发展多样化供应链金融模式。
新华财经北京2月6日电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通知》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
《通知》明确指出,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需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如信用贷款、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以支持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同时,推动供应链票据的扩大应用,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性。此外,供应链核心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供应链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确保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等问题;二是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确保关键管理环节不外包;三是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机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四是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同时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针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通知》规定其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进行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以降低业务风险。
为确保各参与主体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业务调整和整改,《通知》设置了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适应新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业务规范性。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业务,确保供应链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通知》还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同时,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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